
航空安保协议
航空安保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配餐企业以及地面服务代理等机构签订航空安保 协议,以便本机场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
(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条 航空安保协议应当妥善保存,以便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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