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
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航空安保方案的相关部分分发给机场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驻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将安保业务外包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的,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中与外包安保业务相关的部分提 供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员查阅的地方。
第三十六条 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文件,应当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 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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