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
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一)负责机场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 更的;
(二)发生重大威胁或事件的;
(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要求机场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 5 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其他修订的,应当在修订 内容实施前至少 20 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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