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
第二十六条 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机场开放使用前,与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共同报送民航地区 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时,一并审查机场安保方案。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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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
第二十六条 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机场开放使用前,与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共同报送民航地区 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时,一并审查机场安保方案。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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