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由机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航空安保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机场及机场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及分工;
(三)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航空安保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姓名和24小时联系方式;
(四)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及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五)为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内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六)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内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七)为满足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保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八)为满足其他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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