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批量合同特别规则
海运批量合同特别规则
1. 虽有第 79 条的规定,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本公约所适用的批量合同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本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2. 根据本条第 1 款作出的背离,仅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a) 批量合同载有一则该批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明确声明;
(b) 批量合同 (i) 是单独协商订立的,或者 (ii) 明确指出批量合同中载有背离内容的部分;
(c) 给予了托运人按照符合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不根据本条作出任何背离的机会,且向托运人通知了此种机会;并且
(d) 背离既不是 (i) 以提及方式从另一文件并入,也不是
(ii) 包含在不经协商的附合合同中。
3. 承运人的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电子运输记录或者类似文件不是本条第 1 款所指的批量合同,但批量合同可以通过提及方式并入此类文件,将其作为合同条款。
4. 本条第 1 款既不适用于第 14 条第 (a) 项和第 (b) 项、第 29 条和第 32 条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因违反这些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不适用于因第 61 条述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5. 批量合同满足本条第 2 款要求的,其中背离本公约的条款, 须满足下列条件,方能在承运人与非托运人的其他任何人之间适用:
(a) 该人已收到明确记载该批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信息,且已明确同意受此种背离的约束;并且
(b) 此种同意不单在承运人的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上载明。
6. 一方当事人对背离本公约主张利益,负有证明背离本公约的各项条件已得到满足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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