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特别规则
活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特别规则
虽有第 79 条的规定,在不影响第 80 条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可以排除或者限制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的义务或者赔偿责任,条件是:
(a) 货物是活动物,但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第 18 条述及的人故意造成此种货物灭失、损坏或者此种迟延损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或者是明知可能产生此种灭失、损坏或者此种迟延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则任何此种排除或者限制均属无效;或者
(b) 货物的性质或者状况,或者进行运输的情况和条件,使得有合理的理由达成一项特别协议,但此种运输合同不能涉及正常贸易过程中所进行的正常商业货运,且此种货物运输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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