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1. 非班轮运输的运输合同由于下列原因而适用本公约或者本公约规定的,本公约的规定概不影响该运输合同中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
(a) 适用第 7 条;或者
(b) 各方当事人自愿在本来不受本公约管辖的运输合同中纳入本公约。
2. 虽有本条第 1 款规定,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由于适用第 7 条而适用本公约的,其中的仲裁协议仍受本章的管辖,除非此种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
(a) 载明了因适用第 6 条而被排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租船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和日期;并且
(b) 以具体提及方式纳入了租船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载有仲裁协议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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