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对承运人的诉讼
海运:对承运人的诉讼
除非运输合同载有一项符合第 67 条或者第 72 条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否则原告有权根据本公约在下列管辖法院之一对承运人提起司法程序:
(a) 对下列地点之一拥有管辖权的一管辖法院:
(i) 承运人的住所;
(ii) 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
(iii) 运输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或者
(iv) 货物的最初装船港或者货物的最终卸船港;或者
(b) 为裁定本公约下可能产生的向承运人索赔事项,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协议中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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