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运:法院选择协议
国际海运:法院选择协议
1. 根据第66 条第(b) 项选择的法院,只有经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 且只有授予管辖权协议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方能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排他性管辖权:
(a) 该协议载于清楚载明各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的批量合同, 此种批量合同 (i) 是单独协商订立,或者 (ii) 载有一则存在一项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明确声明,且指出批量合同中载有该协议 的部分;并且
(b) 该协议清楚指定某一缔约国的数个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者数个特定法院。
2. 根据本条第 1 款订立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只有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方能对不是批量合同当事人的人具有约束力:
(a) 该法院位于第 66 条第 (a) 项所指定的地点之一;
(b) 该协议载于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
(c) 关于诉讼提起地法院以及该法院拥有排他性管辖权的通知已及时、正确地发给该人;并且
(d) 受案法院的法律承认该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对该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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