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时效期间的索赔
海运时效期间的索赔
1. 两年时效期间期满后,不得就违反本公约下的一项义务所产生的索赔或者争议提起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
2. 本条第 1 款述及的时效期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未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自本应交付货物最后之日 起算。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不包括在该期间内。
3. 即使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时效期间期满,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提出索赔作为抗辩,或者以此抵消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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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时效期间的索赔
1. 两年时效期间期满后,不得就违反本公约下的一项义务所产生的索赔或者争议提起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
2. 本条第 1 款述及的时效期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未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自本应交付货物最后之日 起算。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不包括在该期间内。
3. 即使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时效期间期满,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提出索赔作为抗辩,或者以此抵消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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