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海运: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1. 在不影响第 55 条的情况下,非托运人的持有人,未行使运输合同下任何权利的,不能只因为是持有人而负有运输合同下的任何赔偿责任。
2. 非托运人的持有人,行使运输合同下任何权利的,负有运输合同对其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此种赔偿责任须载入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者可以从其中查明。
3. 就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而言,非托运人的持有人不能只因为下列作为而被视为行使运输合同下的任何权利:
(a) 该持有人根据第 10 条与承运人约定,以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替换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以可转让运输单证替换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者
(b) 该持有人根据第 57 条转让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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