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权利转让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权利转让
1.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其持有人可以通过向其他人转让该运输单证而转让其中包含的各项权利:
(a) 是指示单证的,须正式背书给该其他人,或者须空白背书; 或者
(b) 是 (i) 不记名单证或者空白背书单证的,或者是 (ii) 凭记名人指示开出的单证,且转让发生在第一持有人与该记名人之间的,无须背书。
2. 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不论该电子运输记录是凭指示 开出还是凭记名人指示开出,其持有人均可以按照第 9 条第 1 款述及的程序,通过转让该电子运输记录,转让其中包含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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