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运输合同的变更
海运运输合同的变更
1. 控制方是唯一可以与承运人约定对运输合同的变更的人,但第 50 条第 1 款第 (b) 项和第 (c) 项述及的内容除外。
2. 对运输合同的变更,包括第 50 条第 1 款第 (b) 项和第 (c) 项述及的内容,应当在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上记载或者并入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者在控制方提出要求时,应当在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上记载或者并入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凡作此种记载或者并入的变更,均应当根据第 38 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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