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货物承运人执行指示
海运货物承运人执行指示
1. 除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条件下,承运人应当执行第 50 条述及的指示:
(a) 发出此种指示的人有权行使控制权;
(b) 该指示送达承运人时即能按照其中的条件合理地执行; 并且
(c) 该指示不会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营运,包括其交付作业。
2. 在任何情况下,控制方均应当偿还承运人根据本条勤勉执行任何指示而可能承担的合理的额外费用,且应当补偿承运人可能由于此种执行而遭受的灭失或者损坏,包括为承运人可能赔付其他所载运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而作出赔偿。
3. 按照承运人的合理预计,根据本条执行指示将产生额外费用、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有权从控制方处获得与之数额相当的担保。未提供此种担保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执行指示。
4.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 1 款对其规定的义务,未遵守控制方指示而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承运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第 17 条至第 23 条确定,承运人应付的赔偿额应当根据第 59 条至第 61 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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