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1. 在下列条件下,承运人应当对第 36 条第 1 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指出承运人对于托运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负责任:
(a) 承运人实际知道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任何重要声明有虚假或者误导内容;或者
(b) 承运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任何重要声明有虚假或者误导内容。
2. 在不影响本条第 1 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按照本条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对第 36 条第 1 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指出承运人对于托运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负责任。
3. 货物不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者封闭车辆内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履约方运输,或者货物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者封闭车辆内交付且承运人或者履约方实际检验了货物的,在下述条件下,承运人可以对第 36 条第 1 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a) 承运人无实际可行或者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核对托运人提供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注明其无法核对的信息;或者
(b) 承运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托运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列入一个条款,提供其合理认为准确 的信息。
4. 货物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者封闭车辆内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履约方运输的,承运人可以就下列条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a) 第 36 条第 1 款第 (a) 项、第 (b) 项或者第 (c) 项,条件是:
(i) 集装箱内或者车辆内货物未经过承运人或者履约方实际检验;并且
(ii)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在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之前以其他方式实际知道集装箱内或者车辆内货物的情况;和
(b) 第 36 条第 1 款第 (d) 项,条件是:
(i)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对集装箱或者车辆称重,且托运人和承运人均未在装运货物之前约定对集装箱或者车辆称重并将其重量记载在合同事项中;或者
无实际可行或者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核对集装箱或者车辆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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