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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合同事项

海运合同事项

 

1. 第 35 条述及的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的合同事项应当包括由托运人提供的下列信息:

(a) 适合于运输的货名;

(b) 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标志;

(c) 货物包数、件数或者数量;和

(d) 货物重量(如果已由托运人提供)。

 

2. 第 35 条述及的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的合同事项还应当包括:

(a) 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待运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的说明;

(b)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c) 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货物日期、货物装船日期或者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签发日期;和

(d) 运输单证可转让,且签发一份以上正本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正本份数。


3. 第 35 条述及的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的合同事项应当进一步包括:

(a)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如果收货人已由托运人指定);

(b) 船舶名称(如果已在运输合同中指明);

(c) 收货地和交货地(如果承运人已知道交货地);和

(d) 装货港和卸货港(如果已在运输合同中指明)。


4. 就本条而言,本条第 2 款第 (a) 项中“货物表面状况”一词是指在下述基础上确定的货物状况:

(a) 货物由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时对所装载货物进行的合理外部检验;和

(b) 承运人或者履约方在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之前实际进行的任何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