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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承运人的识别

承运人的识别

 

1. 合同事项中载明承运人名称的,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凡是与此不一致的有关承运人身份的其他信息一概无效。

2. 合同事项中未按第 36 条第 2 款第 (b) 项载明任何人为承运人, 但合同事项载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舶的,推定该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承运人,除非该登记所有人能够证明运输货物时该船舶处于光船租用之中,且能够指出该光船承租人及其地址,在这种情况下, 推定该光船承租人为承运人。或者,船舶登记所有人可以通过指出承运人及其地址,推翻将其当作承运人的推定。光船承租人 可以按照同样方式推翻将其当作承运人的任何推定。

3. 本条规定概不妨碍索赔人证明,承运人是合同事项所载明的人以外的人,或者是根据本条第 2 款所识别的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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