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1.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承运人提供拟定合同事项以及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所需要的准确信息,包括第 36 条第 1 款所述及的事项;合同事项中拟载明为托运人的当事人名称;有收货人的,收货人名称;须凭指示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的,指示人名称。
2. 承运人收到根据本条第 1 款提供的信息时,理当认为托运人已对信息的准确性给予保证。托运人应当就此种信息不准确所导致的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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