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海运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当货物因本身性质或者特性而已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危险,或者适度显现有可能形成此种危险时:
(a)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之前,及时 将货物的危险性质或者特性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履行此项义务, 且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无法以其他方式知道货物危险性质或者特性 的,托运人应当就未发通知所导致的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b)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预定运输任何阶段所适用的公共当局的法律、条例或者其他要求,对危险货物加标志或者标签。托运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托运人应当就由此导致的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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