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货物:第3类——易燃液体
海运货物:第3类——易燃液体
(一)定义
第3类包括下列物质:
(1)易燃液体;
(2)液态退敏爆炸品。
闪点的解释:易燃液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形成的混合物,与明火接触时,产生瞬间闪光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在此温度下,该液体不会被点燃,因此闪点是衡量易燃液体危险性的重要参数。闪点因测试方法不同分为闭杯闪点(c.c)和开杯闪点(o.c),同一物质其开杯闪点要高出闭杯闪点3~5OC。闪点越低的物质越容易燃烧,也越危险。《国际危规》中所使用的闪点数据基本都是闭杯闪点。
第3类——易燃液体
(一)定义
第3类包括下列物质:
(1)易燃液体;
(2)液态退敏爆炸品。
闪点的解释:易燃液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形成的混合物,与明火接触时,产生瞬间闪光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在此温度下,该液体不会被点燃,因此闪点是衡量易燃液体危险性的重要参数。闪点因测试方法不同分为闭杯闪点(c.c)和开杯闪点(o.c),同一物质其开杯闪点要高出闭杯闪点3~5OC。闪点越低的物质越容易燃烧,也越危险。《国际危规》中所使用的闪点数据基本都是闭杯闪点。
v UN1204,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
v UN2059,硝化纤维素溶液,易燃的(按干重含氮
≤12.6%,且含硝化纤维素≤55%);
v UN3064,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 5%);
v UN3343,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体的,易燃的,未另列明的(按质量含硝化甘油≤30%);
v UN3357,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体的,未另列明的(按质量含硝化甘油≤30%);
UN3379,退敏爆炸品,液体的,未另列明的。
2. 闪点低于60OC高于35OC不助燃的液体不属于易燃液体液体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视为不助燃:
(1)液体通过了适当的燃烧性试验(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2.5.2规定的助燃试验》;
(2)根据ISO2592:1973,其着火点大于100OC;
(3)它们是与水混合的溶液,按质量计含水量大于90%。
(三)包装类的确定
1.划分依据
易燃液体包装类的确定是依据该物质的闪点、初沸点和粘度进行划分的。
2.根据闪点和初沸点划分
Ⅰ类包装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低于23℃,沸点不高于35℃的液体;
Ⅱ类包装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低于23℃,沸点高于35℃的液体;
Ⅲ类包装易燃液体是指闪点高于或等于23℃但低于60℃的液体。
3.根据闪点和粘性划分
(1) 闪点低于23OC粘性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23OC的粘性易燃液体,如油漆、瓷釉、清漆、胶粘剂 和上光 剂,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划入包装类Ⅲ:
§ 溶剂分离试验中纯净溶剂层分离不足3%;
§ 该混合物或任何分离的溶剂都不满足第6.1类或第8类的标准;
§ 粘度和闪点符合规定试验标准
(2) 闪点等于或高于23OC,且不小于或等于60OC的粘性易燃物体
不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所含硝化纤维素不到20%(该硝化纤维素所含的氮元素按质量计不足12.6%)、包装容器不超过30L闪点等于或高于23OC,且小于或等于60OC的粘性易燃液体,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免除
《国际危规》第4.1章、第5.2和第6.1章的关于标志、标记和包装试 验的要求。但在运输文件中须包括以下声明:依照《国际危规》第2.3.3.5章运输。
2. 根据运输温度划分
由于加温运输或交付而划分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包括在包装类Ⅲ中。
上一篇:海运货物:第2类——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