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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直接还原铁(A)

海上运输:直接还原铁(A)

 

6.3.1.1 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应清洁、干燥,清除盐和以前货物的残余物。装货前,应拆除木质构 件如板条、松散的垫舱物料、碎片和易燃物质。

6.3.1.2 该货物在装货和航行期间应保持干燥,装货前可露天存放。降水期间不应装船或在船舶与驳船间转驳。在装卸货期间,应关闭货物处所不在使用的舱盖。如果天气条件允许,在完货和货物冷却后, 舱盖可短时开启,但开启时间应不超过 1h。

6.3.1.3 装货前要求如下:

a) 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装货时货物适合装船并符合本文件 的要求;货物中粉末和小颗粒(尺寸在 6.35mm 以下)的数量按重量不超过 5%,含水量低于 1.0% 及货物温度不超过 65℃。未提供证书或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不应装船;

b) 托运人应提供货物的全面信息和应急情况下的安全程序。托运人也可提供比本文件要求的范围 更广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不应违反安全要求;

c) 应排空除双层底外毗邻该货物处所的压载舱,检查和试验露天甲板的封闭装置和舱盖并确保完 好,且在航行过程中保持水密;

d) 在货物区域及毗邻处所内设置“禁止烟火”标识,并在装卸货和航行期间禁止使用明火。

6.3.1.4 装货期间要求如下:

a) 承运人指定的技术人员或代表应接近储存和装载设施进行货物检查;

b) 应采取措施使该货物稳定在其本来的块状形态;应采用避免破坏货物的块状形态、额外产生粉 末和小颗粒以及增加货物区域粉末含量的方式装货。

c) 该货物在货物处所顶部应均匀铺开以降低粉末含量;

d) 应检测并记录该货物每个货堆的温度,提供给船长。

e) 应采取措施对机械、设备、住舱、雷达和暴露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做防货物粉尘保护。货物处所 的舱底污水阱应清洁、干燥,使用非易燃物质对货物进口进行保护。暴露于货物粉尘的人员应 穿戴保护服、护目镜或其他等效防粉尘眼保护装置和防尘口罩;

f) 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和毗邻处所可能缺氧并含有可燃气体,人员进入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 施。

6.3.1.5 航行期间要求如下:

a) 仅能对该货物进行表面通风。当使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风扇应为防爆型并防止产生火花,避 免点燃氢气空气混合物。通风开口的进口和出口应安装防护网,通风应保证排出的气体不进入 居住处所。

b) 船上应配备定性测量氢气的检测仪器,该仪器可在耗氧大气中使用,且在爆炸性气体中可安全使用。航行期间,应检测并记录该货物处所内氢气的含量,检测结果在船上至少保留二年。当测量的氢气含量按体积高于 1%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 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c) 应定期检查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阱,如发现有水应泵出或排出;

d) 航行期间,应定期测量并记录货物温度,测量结果在船上至少保留二年。当测得的货物温度超 过  65℃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6.3.1.6 卸货要求如下:

a) 货物处所的舱盖开启前应测量货物处所的氢气含量,如果氢气含量按体积高于  1%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程序或有关当局的建议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b) 当该货物储存在开放空间时可使用淡水水雾控制货物粉尘。当货物储存在封闭空间或在运输途 中时,不宜喷洒淡水水雾。

c) 应尽快清除堆积在甲板或货物处所毗邻区域的货物粉尘,小心清除暴露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如雷 达、雷达天线、VHF 装置、AIS 和 GPS 等上的货物粉尘。不应使用带有海水的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