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运输:稳定的鱼粉或鱼渣
海上运输:稳定的鱼粉或鱼渣
6.3.1.1 装货时,货物温度不应超过 35℃或高于环境温度 5℃(取二者较高的温度)。
6.3.1.2 该货物生产时或载运前 12 个月内,应选用下面的一种物质对该货物进行稳定性处理,装运时剩余抗氧剂浓度不应小于 100mg/kg:
——400mg/kg~1000mg/kg 的乙氧基喹;
——1000mg/kg~4000mg/kg 的丁烯化的羟基甲苯。
6.3.1.3 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包括下列信息的证书:
——水分含量;
——脂肪含量;
——存放超过 6 个月鱼粉的抗氧化处理详细情况;
——运输时剩余抗氧剂的浓度;
——货物总重量;
——鱼粉出厂时的温度;
——生产日期。
6.3.1.4 船舶应配备测量货物处所内氧气含量的仪器。
6.3.1.5 航行期间,应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进行表面通风,如果货物温度超过 55℃且继续升高, 则应停止通风。如果继续自热,应对货物处所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
6.3.1.6 该货物应保持冷却和干燥。航行期间应每隔 8h 测量一次货物温度,记录测量读数并保留在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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