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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中交通服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中交通服务》

 

对空中交通进行管制在 1944 年还几乎无人所知。今天,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一并称为空中交通服务,在不可或缺的地面支持设施中占有重要地位,保证了全世界空中交通的安全和高效运行。《芝加哥公约》的附件 11 界定了空中交通服务,并规定了提供这些服务所适用的世界范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世界的空域被划分为一系列连续的飞行情报区(FIRs),并在其中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在有些情况下,飞行情报区覆盖大面积空中交通密度相对较低的大洋空域,此时只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在另外一些飞行情报区内,大部分空域是管制空域,此时则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不仅仅是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根据附件的规定,空中交通服务的首要目的是防止航空器相撞,不管是在机动区域内滑行、起飞、着陆、处于航路上还是在目的地机场的空中等待状态下。附件同时还处理加速并维持空中交通有序流动的方式,并为进行安全和高效的飞行提供建议和情报,以及为遇险中的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务。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呼吁建立飞行情报中心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所有航空器都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或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按照 IFR 飞行时,航空器从一个无线电辅助设备飞向下一个设备,或参照自身携带的机载导航设备飞行,驾驶员可以此时刻确定航空器的位置。IFR 飞行可在除最严酷的天气之外的所有情况下进行,而按照 VFR 飞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无云,并且要在能见度条件能够允许驾驶员看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时进行。第 3 章规定了向这些飞行提供的服务类型-例如,如果 IFR 飞行是在管制空域内运行,将向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如果在非管制空域内运行,则将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其中包括已知交通情报,并由驾驶员负责安排其飞行避开其他交通。除非是在特定区域,否则一般不向 VFR 飞行提供管制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除 ATC 当局明确要求的之外,将把 VFR 飞行和 IFR 飞行间隔开,而不在 VFR 飞行之间提供间隔服务。但是,并不向所有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如果航空器完全在不要求飞行计划的管制空域之外运行,这样的飞行甚至可能不被空中交通服务所知。

 

安全是国际民用航空压倒一切的关切,而空中交通管理对航空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附件 11 载有一项重要要求,即国家须实施系统的和适当的空中交通服务(ATS)安全管理计划,以保证维持在空域内和机场上提供 ATS 的安全。安全管理系统和计划将是对确保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贡献。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按照附件第 3 章中的规定发布放行许可和情报,以实现航空器之间的纵向、垂直或横向间隔。本章还涉及放行许可的内容、ATC 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飞行从一个管制单位的区域飞向另一个管制单位的区域时管制责任移交的协调。有序的移交程序要求在任何时候一架航空器必须只能接受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时面临着在某个地点或区域交通需求超出能力的情况,这出现在繁忙机场的高峰时刻。附件 11 规定,需要时 ATC 单位必须明确对交通流量的限制,以避免航空器在飞行中的过度延误。


附件 11 还规定了民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军事当局或其他负责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的活动的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的要求。要向军事单位提供有关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以及其他有关飞行数据,以协助在民用航空器接近或进入限制区时得到识别。

 

向在管制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了解到的其他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这些情报包括重要天气(SIGMET)情报、导航设备可用性变动的情报、机场和有关设施条件变动的情报以及可能影响安全的任何其他情报。此外,IFR 飞行还能收到起飞、到达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的情报、在管制区域和管制地带之外运行的航空器相撞的危险和为水域上空的飞行提供关于海面船只的情报。VFR 飞行还收到关于可能使目视飞行不能实施的天气条件的情报。附件 11 还载有适用于运行飞行情报服务(OFIS)广播的规范,包括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广播。

 

附件 11 的第 5 章涉及告警服务,在未能与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或航空器未按时到达而相信或得知其处于紧急状态,或收到情报得知航空器已经或即将进行迫降时,向援救协调中心告警。告警服务自动提供给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所有航空器,并在实际可行时提供给所有其驾驶员已申报飞行计划或通过其他方式被空中交通服务所得知的其他航空器。告警服务还提供给已知或相信正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告警服务的作用是调动所有一旦需要就能提供援助的有关援救和应急组织。

 

附件中其余的章节涵盖适用于空-地通信、ATS 单位之间通信和这些单位与其他重要办公室之间通信的 ATS 要求。这些章节还规定了向每种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必要情报。无论何时只要可能,空- 地通信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无线电话通信,ATS 单位之间的通信应能交换印字电文,对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而言,还要能在管制员之间进行直接的话音通信。鉴于通过空-地无线电频道交换的情报以及从其他单位和办公室收到的情报的重要性,附件 11 建议记录此种通信。

 

本附件的一个附录详细说明了空中交通服务航路的识别原则,以使驾驶员和 ATS 无需借助于地理参照即可准确无误地识别任何航路。另外一个附录规定了对于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明和未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明的重要点的代号要求。附件 11 还载有一系列附篇,涉及关于各不同事项的指导材料,从空域的组织到空-地频道的 ATS 要求以及标准进场和离场航路的设立和命名。

 

制定应急计划是所有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国家的重要责任。附件 11 的一个附篇载有简明扼要的指南,以协助各国在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辅助性服务被中断时提供安全和有序的国际空中交通业务流,并指导在服务被中断时如何维护主要的世界空中航路。

 

天空可以是无边无际的,但空中交通却不能如此。随着越来越多的航空器加入到已经十分拥堵的空中航路之中,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念、程序、设备和规则将继续发展,本附件的规定也将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