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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搜寻与援救》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搜寻与援救》

 

组织搜寻与援救服务是为了解救明显遇险和需要帮助的人。由于需要迅速找到和援救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SAR)中纳入了一套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这一附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在其领土之内和公海上的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设立、维持和运作,另有一个由三部分组成、处理搜救的组织、管理和程序的《搜寻与援救手册》对之加以补充。附件12 的最初提案始于 1946 年。到 1951 年,已对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使之达到国际民用航空的要求,并作为标准和建议措施载入附件 12 的第 1 版。

 

本附件共有 5 章,详细地规定了与有效开展搜救工作有关的组织和合作原则,概述了必要的准备措施,并为实际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搜救服务规定了适当的工作程序。

 

在组织一章中首先论述的事项之一,是要求各国在其领土之内和地区航行协议决定的并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批准的公海部分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提供搜救服务。本章还涉及到移动搜救单位的建立, 这些单位的通信手段和适合搜寻与援救服务的其他公共或私营机构的指定。

 

关于援救单位设备要求的规定反映出需要在事故现场给予充分的援助,并给所涉及的旅客人数以应有的注意。

 

在邻国搜救服务之间进行合作是高效率地开展搜救工作的关键。这一重要问题在第 3 章中作了深入的论述,要求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公布和散发所有必要资料,以便使其他国家的援救单位迅速进入其领土。本章还建议从事航空器事故调查的合格人员陪同援救单位以便利事故调查。

 

第 4 章论述了准备措施,规定了核对和公布搜救服务所需资料的要求。本章规定必须为搜救工作的执行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指出要在计划之中包括的必要资料。

 

本章还涵盖了援救单位所需要采取的准备措施、训练要求和航空器残骸的清理。搜寻与援救工作是一项瞬息万变的活动,要求整齐划一而面面俱到的工作程序,要有充分的灵活性满足超乎寻常的要求。第 5 章首先规定了查明紧急情况并对之分类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对每种类型的事件应予采取的行动。

 

紧急情况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个是“情况不明阶段”,通常是在与航空器失去无线电联络并不能再次取得联络或航空器未能到达目的地点时宣布。在这一阶段,可启动有关的援救协调中心(RCC)。该 RCC 收集并分析与所涉航空器有关的报告和资料。

 

根据具体情况,情况不明阶段可发展为“告警阶段”,这时 RCC 将向有关的搜救单位告警并开始采取进一步行动。

 

在可合理地认定航空器已遇险的情况下,将宣布“遇险阶段”。在这一阶段,RCC 负责采取行动援救航空器并尽快确定其位置。将按照事先确定的一套程序通知航空器经营人、登记国、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毗邻的 RCC 和有关的事故调查当局;制定开展搜寻与援救工作的计划并协调其实施。

 

第 5 章详细规定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RCC、现场当局和终止或暂停搜救工作的程序。其他程序涉及在事故现场采取的行动和由机长截获遇险信号的程序。

 

附件的附录规定了三套信号,其中的第一套供航空器和水上船只在搜救工作中使用。第二套和第三套包括地对空目视信号,供幸存者和地面援救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