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电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电信》
(第 I、II、III、IV 和 V 卷)
国际民用航空中的三个最复杂和最根本的要素是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这些要素由公约的附件10涵盖。
附件 10 分为五卷:
第 I 卷 — 无线电导航设施
第 II 卷 — 通信程序(包括具有 PANS 地位的程序) 第 III 卷 — 通信系统
第 1 部分—数字数据通信系统
第 2 部分—话音通信系统第 IV 卷 — 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
第 V 卷 —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
这一附件的五卷包含了与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附件 10 的第 I 卷是一个技术文件,为国际航空器运行规定了必要的系统,以便提供航空器在所有飞行阶段都要使用的无线电导航设施。本卷中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列出了无线电导航设施必须具备的参数规范,例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甚高频(VHF)全向无线电信标(VOR)、无向无线电信标台(NDB)和测距仪(DME)。本卷中所载的资料包括所需要的动力要求、频率、调制、信号性能和监测,以确保装备得当的航空器能够在世界各地收到具有必要可靠性的导航信号。
第 II 卷和第 III 卷涵盖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话音和数据通信的两大类别,这就是地面站点之间的地对地通信和航空器与地面站点之间的空对地通信。空对地通信通过话音和数据两种方式为航空器提供了安全飞行需要的所有资料。地对地通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这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网络,用来满足国际民用航空的具体要求。在 AFTN 类别之内,所有重要的地面站点,包括机场、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和气象台等,都被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为航空器在所有飞行阶段提供服务。网络中任何一个站点所发出的电文,都会按固定程序传送到进行安全飞行所需要的各个站点。
附件 10 的第 II 卷介绍了有关航空固定和移动服务的总则、行政和运行程序。
附件 10 的第 III 卷载有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适用于各种空对地和地对地话音与数据通信系统,包括航空电信网(ATN)、航空移动卫星服务(AMSS)、二次监视雷达(SSR)S 模式空对地数据链、甚高频(VHF)空对地数字链(VDL)、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航空器呼叫系统、高频数据链(HFDL)、
航空移动服务、选择呼叫系统(SELCAL)、航空语音电路和应急定位发射器(ELT)。
附件 10 的第 IV 卷包含适用于二次监视雷达(SSR)和机载避撞系统(ACAS)的 SARPs 与指导材料,其中包括适用于 SSR A 模式、C 模式和 S 模式的 SARPs 以及 ACAS 的技术性能。
附件 10 的第 V 卷规定了关于使用航空频率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国际电信联盟(ITU)已经制定了一个框架,将各国对无线电频谱的需求与不同无线电服务用户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产生一种有规划的无线电环境,包括无干扰、有效果和高效率地使用无线电频谱。第 V 卷中载有关于向各个正在或计划在不同频段上运作的航空无线电台进行分配的计划资料。
上一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化手续》
下一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中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