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营人的责任
第 276.107 条 货物收运
(a) 运营人应当制订检查措施防止普通货物中隐含危险品。
(b) 运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2)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盛装危险 品的专用货箱进行过检查;
(3) 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 规定的要求训练合格。
第 276.109 条 收运检查单
运营人应制订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第 276.107 条的规定。
第 276.111 条 装载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合成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 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 276.113 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a)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 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b) 集装器未经检查并经证实其内装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c) 装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的任何包装件如出现破损或泄漏,运营 人应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交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状况良好并符合航空运输,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d)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 货箱在卸下航空器或集装器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 如发现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或集装器装载危险品的部 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 276.115 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载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 276.117 条 清除污染
(a) 当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时,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b)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 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未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数值之 前,不得重新使用。
第 276.119 条 分离和隔离
(a) 装有性质不相容危险品的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 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可相互产生作用的位置上。
(b)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在航空器上。
(c)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装载在航空器上时,应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 276.121 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当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运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 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第 276.119 条(c)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 276.123 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标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 其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 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开。
第 276.125 条 存储
运营人应确保收运危险品的存储符合下列要求:
(a) 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危险品存储的要求;
(b) 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第 276.127 条 文件保存
运营人应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 关文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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