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运人的责任
第 276.91 条 人员资格要求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
第 276.93 条 托运要求
(a) 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 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 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b)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应主管 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 276.95 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a)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 向运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须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b) 运输文件中应当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完整准确地列 明交运的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第 276.97 条 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加用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