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提供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提供
第 276.133 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
装运危险品的航空器的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尽早向机长 提供技术细则中规定的书面信息。
第 276.135 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运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指南。
第 276.137 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
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有关技术细则规定禁止旅客带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种类。
第 276.139 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在货物收运处,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当向托运人提供足够信息, 告知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 276.141 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运营人、托运人或机场当局等其他机构 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职责, 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指南。
第 276.143 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如果在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尽快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以便通知机场当局。
第 276.145 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a)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运营人应当尽快将机上 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该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
(b) 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如有要求,运营人应尽快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 该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
第 276.147 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a)运营人应向局方和事故或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报告任何危险品 事故或事件。
(b)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所有情况下都应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c) 若适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或事件发生日期;
(2) 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3) 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4) 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5)类别或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6)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7)涉及数量;
(8)发货人或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9)事故或事件的其他详细情况;
(10)事故或事件的可疑原因;
(11)采取的措施;
(12)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13)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d)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应附在书面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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