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 276.41 条 申请
(a)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 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 危险品训练大纲;
(4) 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 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 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 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 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 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 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 符合本规定第 276.159 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 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 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 译本。
第 276.43 条 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 276.41 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276.45 条 审查
(a) 文件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 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 册予以认可。
(b) 验证检查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 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 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 276.47 条 决定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 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1) 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 局方的认可;
(2) 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 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 方案;
(4) 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 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 276.49 条 期限
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
第 276.51 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
(a) 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
(b) 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c) 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
(d) 许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条件;
(e) 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 276.53 条 许可的有效期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a)运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b) 局方撤销许可或中止该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性;
(c) 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d)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其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 可失效。
第 276.55 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a) 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 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局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b) 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 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局方应在 许可有效期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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