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第 276.57 条 一般要求
(a) 运营人应制订危险品手册,并获得局方的认可;
(b) 危险品手册可以编入运营人运行手册或运营人操作和运输业 务的其他手册;
(c) 运营人应当建立和使用适当的修订系统,以保持危险品手册 的最新有效;
(d) 运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 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手册。
第 276.59 条 手册的内容
危险品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b) 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c)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d) 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e) 危险品事件的报告程序;
(f) 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的危险品的预防;
(g) 运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运营人物质的管理程序;
(h) 人员的训练;
(i) 通知机长的信息;
(j) 应急程序;
(k) 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第 276.61 条 实施
运营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指南实施。
第 276.63 条 局方通知
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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