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 276.23 条 一般原则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 276.25 条 限制运输
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 运输的情况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
(a) 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b) 被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 276.27 条 禁止运输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 276.29 条 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定第 276.25 条给予豁免:
(a) 情况特别紧急;
(b) 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 公众利益需要。
第 276.31 条 航空邮件
(a) 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 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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