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五条 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书( 见附表一) ;
( 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三) 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 四)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 五) 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品培训大纲;
( 六) 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 七) 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 八) 符合性声明;
( 九) 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等效文件;
( 二) 湿租协议;
( 三) 使用湿租的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的范围和类别。
第七条 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不超出申请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经营范围;
( 二) 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应当包括机上应急和地面应急内容,可独立成册,也可编入其他应急方案或者专业手册中;
( 三) 符合性声明为申请人满足《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所有条件的申明。
第八条 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航空器出租人为国内经营人的,提供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航空器出租人为外国经营人的,提供航空器出租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等效文件;
( 二) 湿租协议中明确人员危险品培训要求、危险品运输管理、操作程序、应急方案和危险品运输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见附表二) 。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以及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等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审查,以及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是否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 照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等要求的审查。 通过审查,综合评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见附表三) 。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并出具《 民用航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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