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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 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书》 ( 见附表五) ;

( 二) 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 三) 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 四) 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 五) 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 六) 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 七) 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 八) 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不超出申请人定期航线经营许可范围。


第十五条 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的,应当按照程序第六条和第八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受理其申请, 并向申请人出具《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见附表二) 。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申请的审查包括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是否符合程序第十三条要求的审查,以及 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是否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照 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等要求的审查。 通过审查,综合评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见附表六) 。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并出具《 民用航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表四) 。


第二十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七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书》 ( 见附表五) ;

( 二) 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 三) 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 四) 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 五) 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 六) 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 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 七)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 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不超出申请人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范围;

( 二) 选择的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的,应当按照程序第六条和第八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受理其申请, 并向申请人出具《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见附表二) 。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四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申请的审查包括对申请人提交的外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是否符合 程序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审查,以及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是否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并合格等要求的审查。 通过审查,综合评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外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见附表六) 。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并出具《 民用航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