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 总则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制定程序。
第二条 程序适用于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国内经营人( 以下简称“ 国内经营人” ) 和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 以下简称“ 外国经营人” ) 。
第三条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由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 美洲地区、韩国、日本和朝鲜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 其他地区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经营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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