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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培训要求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培训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备案的培训大纲或者货运销售代理人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经营人代理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经营人应当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同等职责范围内,其培训水平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

(二)遵守经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外国经营人应当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培训并合格: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或者其他等效文件以及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差异化政策。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3 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24个月为止。


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记录应当保存 3 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受训人员姓名;

(二)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日期;

(三)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

(四)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五)培训教员的姓名;

(六)考核成绩;

(七)表明已通过培训考核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