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溢短装”你知道多少?

2025-05-30 09:25:04 | 来源: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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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第十八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的,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49号),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处理方式:

(一)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货物溢余,且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整账册底账。


备注:

“短少”,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少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溢余”,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多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短溢区间”,指按单项货物计,(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所得比值的上下限范围。负数表示短少,正数表示溢余。

“之间”“不超过”包括本数在内,“之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海关在查验环节,核对重量,允许的重量差异:+-3%--5%误差,各个口岸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参照征税管理办法的散装进出口货物是3%,参照许可证的溢短装5%。


商务部部分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海事部分

VGM允许的偏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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