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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线demurrage/detention 收费大改革

2024-02-27 14:46:19

飞啊网新闻资讯

备受业界关注的FMC对美线demurrage/detention收费的新规定终于在上周五公布,比原先预定的时间足足晚了半年多。此次FMC的新规结合了之前几次向公众咨询意见收到的反馈,对demurrage/detention 的发票究竟该开给谁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相关的时间期限也做了清晰的指示。毫不夸张地说,不管是对中美两地的货主还是货代来说,这个新规对美线的影响是近年来最大的。这里我还想特别highlight 一个“特殊群体”:美国的换单代理。可以预见的是,FMC的新规对这个群体和以后的代理操作将带来很大的变化。
FMC的新规总共115页,99%的篇幅都是在阐述新规的背景和FMC历次征询公众意见的总结说明,这里就不赘述了,我们把重点放在对新规的解读上。最重要的是,结合目前的业界做法,我尽可能预测新规对现实操作带来哪些改变,这应该是大家最想知道的吧。
在开始新规解读之前,我们先简单看一下目前的做法和主要问题。其实demurrage的收费比较简单直接,主要是通过码头网站或是其他付费平台(比如eModal)在放货之前付清,付费的可以是拖车公司,货主,货代。在实际操作上demurrage 并没有发票。由于是事前付费,基本没有事后争议,客户也没有太多选择:不结清demurrage 就无法提柜。至于收费的合理性(何种情况下该不该收demurrage),这个之前FMC就有规定,虽然实际上还存在灰白地带。更大的问题是detention(滞箱费)的收费,体现在两大方面:跟谁收?发票什么时候开?
最早detention(美国喜欢叫per diem)的发票都是船公司开给拖车公司,由他们代付或者转发给货代或收货人。这几年船公司已经逐渐改变做法,把发票开给MBL的收货人(货主或货代),货代再自己开发票给实际收货人。把发票开给拖车公司,他们一向很不爽:他们跟船公司不存在合约关系,如果货主货代要求他们垫付,也是一笔很大的财务负担。负责任的拖车行收到detention 发票后还要去核实金额,耗时耗力。另外一个问题相信大家都经历过,特别是2021-2022年期间:3个月甚至半年后才收到一张detention 的发票。如果本来是一锤子买卖,再去找客户收费很难。就算还在合作,过了这么久财务部也早就结单了,重启付费面临内部层层审批。
我们现在就逐条看一下新规和对实际操作的影响。
先看名词解释。billed party 很容易理解,billing party 包括船公司,码头和货代(NVOCC)。需要特别指出的是FMC对新规中consignee的定义是最终收货人(直客),所以是个狭义范围的收货人概念。
重点来了。demurrage/detention 的发票应该开给谁?FMC 给出了两个选择:开票方提供海运、堆存服务的对象,并且这个对象和开票方签有海运、堆存服务协议;最终收货人(consignee)。发票只能开给其中一方,不能同时给两家公司,发票不能开给其他公司(比如拖车行)。
第二类公司简单明了, 就是最终收货人,在实际操作中就是MBL的直客收货人。第一类公司法律定义比较拗口,转成大白话就是跟船公司签约(合约或是即期)的一方,比如货代。
我们探讨一下MBL 收货人是货代的情况。如果合约是收货人(货代)跟船司签订,那么detention 的发票开给他们合情合理。不过有一种情况非常普遍,就是我之前提到的“换单代理”。 美国换单代理一般是MBL上的收货人,可是合约并不是他们签署的,基本都是用发货人(起运港的货代)的约。按照FMC的新规定,detention 的发票应该是开给跟船公司有约的一份,即起运港的货代。
美国的船公司通常都是开发票给MBL的收货人(不管是实际收货人还是货代),如果严格按照FMC的规定执行,美国的换单代理不应该收到船公司的发票,除非是用他们的合约订舱。如果真是如此,之前换单代理即将承受巨大风险的隐忧可以解除了。
不过,对于规定中“contracted” 的理解会否也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呢?狭义的理解是和船公司有协议(不管是固定约价还是浮动的即期约价),一般的换单代理操作的单子并不是用他们的协议价。广义的理解可以是既然换单代理作为收货人出现在MBL上,这是否已经算是和船公司有协议呢?这点要看后续船公司怎么操作了。有一点是肯定的:拖车公司不会收到这些账单了。 
如果发票还是开给了换单代理,代理只是换个单,没有做拖车报关,detention 的付费问题是个很大的负担,除了要花人力去核实金额(因为客户自己拖柜,代理没有第一手的信息),有争议的还要提出申诉,耗时更长。起运港货代要求换单代理垫付的话,也会增加资金压力。船公司的账单不等人,换单代理先垫付,如果后期出现纠纷的话,换单代理可能会面临亏损的结果,几十块的换单费和潜在的风险不成正比。   
之前造成很多问题的开票时间这次FMC也做出具体的规定。从最后发生发生费用的日期起算,船公司须在30个自然日内开出发票。以detention为例,我的理解是最后发生费用的日期(the date on which the charge was last incurred) 即是空箱还进码头或者船公司制定的堆场的那天,因为还空后detention 的计费就停止了。超出这个30天的期限,收到发票的一方可以无需支付此费用。
货代(NVOCC)既是收到发票的一方,也是开票的一方。FMC规定NVOCC必须在船公司开票日的30天内开出自己的发票,否则收到发票的一方(货主)无须付费。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会有点难度。为什么这么说? 船公司的发票是开给NVOCC的,货主看不到开票日,如何判断NVOCC开出的发票是在规定的30天内?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假设一开始船公司发票开错公司了,准确的发票也必须在费用最后发生的日期30内开出,否则收到发票的公司可以不用付款。这对船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给准确的公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否则可能造成费用收不回来。比如发票一开始开错了,收到发票的人不说,船公司也没发现,等到发现的时候可能已经过了30天的期限了。
除了规定开发票的时间,FMC对核对发票和提出减免要求的时间也做了详细规定。开票方必须给予收票方自发票日起至少30个自然日的时间提出减免或退款的申请。开票方收到类似的申请后应该努力在30个自然日内或是双方约定更长的时间内处理申请。规定用了must attempt, 没有说一定要30天。
这个规定将在2月26日在the federal register 网站发布,自发布之日起90天生效,也就是今年的5月28日。新规定对船公司开具发票的准确性和时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避免了发票严重滞后带来的问题和对货代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将改变货代和代理,客户和拖车公司的合作关系。为了合规,各方将花费更多的人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核实、申诉费用,对市场上有些提供发票核实服务的公司带来了商机。
来源: 罗杰把酒看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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