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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招标投标的规定

来源: 飞啊网整理
2023-03-28
根据捷克公共采购法规定,所有公共合同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 但小额公共合同可通过内部或小范围议标方式授予,私人建筑工程项目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公共合同授予程序(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程序、限制程序、协商程序(分为发布和非发布两种)、竞争对话程序(适用于技术难度较高的合同)和限额以下简化程序(适用于限额以下合同,至少邀请 5 个投标人)。进行国际招标公共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一般是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 180 天。 招标人必须设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评标委员会,其成员应按照利益冲突原则选定。评标和授标须依照经济有利性或最低投标价两个标准之一进行,不得以投标人资质标准代替授标标准,在合同授予程序中招标人必须遵循透明、平等对待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公共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规避法定程序、预设对某人有利条款、收受贿赂、投标人串通投标或缔结卡特尔协议等行为,可依法对招标程序或招标结果提出异议或投诉。投标人应在得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不公待遇之日起,15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未接受或未予答复时, 投标人可向捷克竞争保护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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