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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来源: 飞啊网整理
2023-03-28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捷克通过立法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半导体芯片版图等。主要包括以下法规: (1)《版权法》(第 121/2000 号,修正案)。2000年12月1日起, 捷克政府将文学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从 50 年延长到 70 年,同时加强了捷克海关和商检部门没收假冒产品的权力。 (2)《专利法》。该法规定,专利自产权局专利授予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年(自申请提交日起算)。专利证书签发后,专利权人应缴纳首笔前期专利保护费,此后每年按期缴纳。专利可出售,侵权案件可以由法院解决。 (3)《工业产权标准法》(第 14 号/1993)。 (4)《商标法》(附属法规,第 441 号/2003)。该法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自注册申请提交日起算),应商标权人要求,保护期可再延长10年。 (5)《工业产权执行法》(附属法规,第 221 号/2006)。 (6)《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附属法规,第 452 号/2001)。 (7)《发明及其合理化建议法》(附属法规,第 527 号/1990,2000、2004 修订)。 (8)《生物发明法》(第 206 号/2000)和《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第 132 号/1989,修正案)。 (9)《实用新型保护法》(第 478 号/1992,经修正)。从申请成功之日起,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4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延期 3 年)。 (10)《工业设计保护法》(第 207 号/2000,2004 修订)。 (11)《半导体测量法》(第 529 号/1991,经修订)。 (12)《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 其中,《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保护法》《生物发明法》《植物新品种法》和《半导体测量法》是世贸组织知识产权贸易条约七条内容。捷克《商标法》和《版权法》与相关欧盟指令一致。 捷克“知识产权贸易条约”涉及的所有项目均受保护,方式有两种, 一是自动保护,如著作权;二是注册保护,如商标、设计等。捷克国内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向工业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其他工业知识产权保护,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须通过境内商标或专利注册代理人向工业产权局申请 商标或专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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