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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和中国签署的双边协定

来源: 飞啊网整理
2023-03-28
【自贸协定】中荷两国尚未签署自由贸易区(FTA)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和荷兰于1985年6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并于2001年11月 重新签订。根据荷兰《双边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在荷兰以外的其他国 家和地区投资,也可享受《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比如,中国某公司在 荷兰设立一家私营有限公司作为其在非洲某国投资的控股公司,该投资原则上可享受荷兰与该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荷两国于1987年5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13年5月对该协定进行了重新修订。根据该协定,两国企业到对方国家 投资合作可避免双重征税,所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税、工资税、所得 税和股息税。 【社会保障协定】中荷两国于2016年9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主要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解决双方投资企业和员工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降低企业用工和投资成本,促进两国经贸关系,便利人员往来。根据该协定,中国企业的雇员被派往荷兰工作期间,将免除该雇员以及相应企业在荷兰境内的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等强制社保缴费。荷兰人员和企业也将享受对等益处。 【文化领域合作】中荷两国于1974年10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1980年10月签订《文化合作协定》,2015年10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 【磋商机制】1974年10月,中荷双方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经贸混委会。1974年至1993年间,中荷共举行了12届混委会例会。2006年,荷兰外贸大臣范赫尼普访华,双方同意恢复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7年9月,中荷双方在海牙成功举行了两国经贸混委会第13届例会,中荷两国政府间经贸混委会机制得以恢复。2020年12月16日,中荷经贸混委会第17次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双方就共同关心的中荷、中欧经贸合作议题深入交换意见。中荷经贸混委会下设贸易工作组与投资工作组。为落实本次混委会达成的共识,双方共同打造了“前展后仓”贸易促进新模式。目前,启动仪式已在中国青岛、荷兰海牙两个城市举办。未来,该模式还将继续在两国其他城市间复制、发展,形成覆盖两国的双向贸易新网络。 此外,中荷之间打造了中荷企业家投资贸易论坛、中荷科创投资周、 中荷电商合作论坛等平台。 【中欧投资协定】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2021年5月20日,欧洲议会同意冻结中欧投资协定批准程序。 若后续批准,此协议也适用于荷兰。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2020年9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荷两国同属这一协定的成员。 中荷两国政府尚未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产能合作协议、基础设施合作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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