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权利及其补救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权利及其补救
(一) 票据的权利
持票人在获得票据后,同时也就获得了以下两种权利。
(1) 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必须在票据有效期内行使该权利方可产生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以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以内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有效。
(2) 追索权。是指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或者由于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其追索对象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或承兑人,因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均为债务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以上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在银行营业时间和营业点进行,且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二) 票据权利的补救
汇票如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拥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通常有三种形式来补救票据的权利。
(1) 挂失止付。它是指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将该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2) 公示催告。它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 普通诉讼。它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承兑人或出票人向失票人付款。
上一篇: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当事人
下一篇:国际贸易结算:汇票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