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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的性质

中国海关的性质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中国海关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海关总署是国务院内设的直属机构。可见,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海关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