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与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与转让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份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经发货人同意,还可以用多式联运单据列明事项的方式, 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 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这种单据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记名单据:不得转让;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1) 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 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①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②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③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④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⑤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 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 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 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 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3) 关于信用证条款: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条款与一般常见条款比较, 主要有以下三条变动:
(1) 通过银行议付不再使用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而是凭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发的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2) 由于多式联运一般都采用集装箱运输,除特殊情况外,信用证上应有指装集装箱的条款。
(3) 由银行转单改为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目的是使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及早取得装船单证和报关时必备的商务单证,从而加快在目的港的提箱速度和交货速度。信用证字句大体为:“装船单据(一般是指联运提单、发票、装箱单、产地证、出口国海关发票等)应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送给收货人或其代理。”在发货人递交上述单证后,有时出于结汇需要,联运经营人可出作出收到上述单证并已寄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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