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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 责任分担制。也称区段负责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2) 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3)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予以赔偿。


4) 统一修正责任制。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它是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