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船货运的一般程序
租船货运的一般程序
询价是租船货运程序的开始。
所谓询价,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自己货运情况和对船舶的特殊要求,通过经纪人或直接在租船市场寻找合适的船东,并要求感兴趣的船东答复能否提供合适的船舶及其报价。询价电文很简单,但必须把主要内容和基本意思表达清楚。以航次租船货运为例,询价一般包括承租人的姓名、地址及通信联系(全称),货物名称和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期,装卸时间及条款,装卸费负担,要求的运费率(有些询价中写明船东包运费率),船舶类型、吨位和舱容的要求,建议使用合同格式(有些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佣金等。
货主据其货物备妥状况,采用相应的询价方法:若买卖合同已签署、货物备妥或已收到信用证,可进行实质询价,要求对方报实盘,即货主作为承租人准备与合适的船东立即进行实质性洽谈;货物买卖已成交,但不希望立即进行实质性租船谈判,仅希望征求几家船东的报价供参考时,可进行意向性询价,或请对方建议;若询价中写有“Firm with ×× Day’s Notice”,表示货物已落实,可以谈判租约,但要在订租确认书达成后××天才能装货;如果货物买卖尚未落实,还在判之中,货主希望了解运费报价,则作试探询价,或未肯定询价,或希望最终肯定询价等。
报价也称发盘,是指船东收到询价后,经过审核、估算,就提供船舶,运费率或租金率,以及其他条件按规定所作出的一种答复。对于“实质询价”,船东的发盘一般为实盘。如果意向性报价,船东的发盘亦为意向性报价。意向性报价, 通常仅提供船舶概况、运费率或租金率,以及其他能满足询价要求的意向事宜。意向性报价一般不附有应予答复的时间限制,因此不约束行为当事人,仅为继续谈判打下基础。
报价是双方有谈判意愿的开始。船东所报实盘,一般都规定答复期限,但限期长短视具体情况决定。当租船市场不景气或交船期较远时,答复时间限制可能长些。当租船市场较好或交船期或装货受载期很近时,可能规定承租人在几个小时内答复,甚至规定即刻答复,必要时写规定答复的时间,如 1 小时或 2 小时即刻答复等。报实盘的时间,应注意与对方的时间差。船东发出报价,即受其约束, 一定期限内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其报价。规定期限内承租人未对报价作出答复, 该报价无效,并不再约束船东。如报价没有规定答复期限,一般认为在得到受盘所需的时间内该报价对船东有约束力。如船东发出的是条件报价或条件实盘,船东在答复期限前或货主受盘之前,撤回该条件报价或该船找到更好租船业务而想撤回该条件报价时,它随时可撤回或变更报价,不受约束。对于条件报价,货主应谨慎对待。
还价又称还盘,是指承租人对船舶出租人或其经纪人报价不完全接受并对部分内容、或条款或运费率租金率提出的意思、条件和要求。还价,意味着货主或询价人对船东或其报价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询价的开始。实务中,货主对船东的报价很少有全部接受的情况,因此,需要通过还价和反还价多次往复行为才能使双方意思接近和达成一致。若还价全部不接受,谈判可能终止。货主若对船东报价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接受,但仍想同船东谈判,还价中可措词:“Charterers Decline Owner’s Offer and Offer Firm as Follows”(承租人拒绝船东的报价,但提出实盘如下)。货主若完全不接受船东报价,想终止谈判,还价中的措词:“Charterers Decline Owner’s Offer without Counter”(承租人毫无还价地拒绝船东报价)。
受盘即接受订租船舶,是指经过当事人反复多次还价后就租船货运的主要内容与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接受的行为。一般而言,接受订租,即意味租船货运合同形成。然而,实际租船业务中通常还需要最后两项程序,即编制订租船舶确认书和签署正式租船货运合同。
编制订租船舶确认书,是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和形成合同的基础上,由船东汇总编制的一份对租船货运主要条款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经送承租人签署后由当事人双方各存一份备查。由于受盘主要是对租船货运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所以订租船舶确认书中,汇总编制的只是主要条款。因此,有的订租船舶确认书上载明对于具体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商定,如“Subject to detail”(另定细节)字样。例如,“Owners Accept Charterers’ Last in Full and Confirm Hereby the Fixture Subject to Details”(船东全部接受租方上一还价内容,并确认另定细节的订租确认书),租方可回复船东“Charterers Reconfirm the Fixture Subject to Details”(租方再次确认另定细节的订租确认书)。
关于另定细节的受盘,在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则有不同的意见。美国法认为是肯定的,“另定细节”仅表示对合同的空白作进一步的填补,并不意味重新衡量整个谈判。即使以后双方对细节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双方成立的合同不受其影响,细节纠纷可提请仲裁解决。英国法持否定意见。英国法院认为带有“另定细节”条件的订租船舶确认书并不表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已成立,还得看以后细节谈判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只有无条件地接受所有条款才构成受盘,合同才成立。因此,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受盘时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此的看法。
关于“另定细节”的商谈,通常在订租船舶确认书签署后进行。细节商谈一般针对已谈妥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有关文字的补充和删减。这种修改过程,包括书面传递的修改建议,仅作为一种讨论,不被认为是发盘和受盘。当双方一致同意所有细节、原先的保留条件也全部取消时,经过双方当事人对租约再次确认(Hereby Reconfirm the Fixture),一个完整的租约确认(Clean Fixture)完成。需注意的是,洽谈主要条款和细节时,洽谈双方应将所有从询价开始到签署订租船舶确认书期间往来的电传、传真、电话记录等相关文件按顺序保存,以备洽谈期间随时取阅和核对之用。
审核和签署租船货运合同。租约全部谈妥后,由船东或其经纪人汇总、整理和编制正式租船货运合同,交承租人审核。承租人必须认真、仔细地对合同内容、条款进行逐段逐名审核,若发现有与原约定内容不符外,应及时向船东或其经纪人提出异议,要求改正。货主代理人代行签署合同,在合同相关栏内应写全承租人姓名、地址、通信等的同时,应明示其代理人的身份及根据谁的授权和代表谁签署。
实务中,航次租船日期已经监近,但正式租船货运合同尚未签署,也有凭订租船舶确认书的内容作为租船货运活动的依据。
以下是“订租确认书”的英文样本,供参考:
FIXTURE NOTE
M/V: “……”
(or Suitable Substitute Vessel)
It is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Messrs(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及详细地) as Owners and Messrs (承租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as charterers that:
1. Cargo 20,000t wheat in bags 5% more or less at Owner’s option (Owners to declare quantity to be shipped 2days before vessel arriving at loading port).
2. Loading at one safe port Shanghai.
3. Discharging at one safe port Auk land.
4. Lay days and Canceling Date: 15th to 30th March 2001.
5. Freight rate USD 10.00 per Metric ton F.I.O.S CQD both ends.
6. 100% Freight prepaid by T/T to Owner’s account in US Dollar at Shanghai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before releasing Bill of Lading.
7. Any dues/taxes on vessel, on freight to be for Owners’ account. Any dues/taxes,on cargo to be for Chartereres’ account.
8. If chartereres fail to ship as agreed quantity, they are liable to pay the dead freight at the freight rate as agreed.
9. Otherwise details as per’94 GENCON C/P.
For and on Behalf Of For and On Behalf Of(Owners) (Charterers)
(注:租船合同通常制作正本两份,签署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各持一份存档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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