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运货物进口:卸船接交
国际海运货物进口:卸船接交
进口货物到港后,货运代理人受收货人委托,负责在港口卸船接交工作。这项工作主要包括:
1) 卸船前的准备。接到《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以后,要与《进口流向单》的到站、收货人、品名、提单、标志等项目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登记上账,做好接货准备。与港务公司保持联系,准确掌握靠船时间、靠泊位置。船靠泊后及时将《货物流向单》送至船所靠的港务公司的货商(运)、调度部门和仓库,需要更改和补充说明时,须用联系单注明更改的事项送交有关部门。
在船舶卸货前要及时登船勘查船货情况,由于船舶在装货港按卸货顺序和货物的特性配载,若分离、隔垫良好,没有混装,在航行中未发生影响装卸作业的海损及货物质量事故,可以按港务公司的安排卸船;如发现船货有异常现象,应及时申请船舶检验或商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确定船舶或货物受损原因。
若接卸的货物有重大件、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在接到《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后,就应及时通知收货人,事先落实接运工具;若船方不负责卸货的,更要事先联系好必需的浮吊、铁驳,如果直接提离港区,应事先做好行车路线的调查,如需要经过的限载桥梁,或必须移动高空线路的,均应事先向有关部门联系申请, 保证及时通过。对危险品货物要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做好安全准备。
对于同一品种的大宗货物,要提早安排接运工具,经陆运的,按规定提送火车车辆的要车计划,需河运的要安排好足够的驳运力量。与港口联系,应争取把船舶指泊在尽可能与货主仓库最近的泊位,以减少市内汽车、河运短驳运费用, 做好船—车或船—船直取的作业准备。
2) 理货与监卸。按我国港口规定,由船方申请外轮理货公司代理船方理货, 港务公司代表货方,港口货运代理作为货主的代表,派员在现场监卸。货物从船上卸下,进入港务公司仓库的货物,由理货公司与港务公司的仓库办理交接,实行双边交接。双边交接以卸船船边为界,交接前的货物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的货物由接方负责。若由港务公司的驳船驳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装驳时,由理货公司与驳船交接。在驳运途中发生的货物残损或短少,由驳船负责。船—车直取作业或由船与货主的驳船直取,在船边岸上或驳船上交接时,由理货公司与货运代理人直接办理交接。
理货公司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与港务公司的库场、驳船,在每一条卸船作业线上各派 1 人办理理货交接。交接方式应尽量采用小票交接的办法。进口货物的理货应按舱单分唛头理清件数,并在船舱内分清原残、工残,分别及时作出记录,分清残损责任,原残应取得船方签证。双边理货交接要做到关关清、班班清,责任分明。当双方数字不一致时,应当班、当船复查清楚,由责任方负责。如因故不能复查清楚时,以理货公司数字为准,由造成不能复查的责任方负责。在卸货过程中,监卸人员要和理货人员、仓库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与质量关,要求港方按票卸货,一票一清,不能混票。严禁不正常的操作和混卸, 并分清原残与工残。对危险货物和船边现提货物应与收货人配合做好衔接,并直接交接清楚;对进库待提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堆放。货物卸货后,应下船舱检查,防止漏卸。在卸船作业结束后 2 小时内,为整理货物单证、办理交接手续和签证的正常时间,由船方会同理货组长、货运代理派出的监卸人员与港方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 残损和溢短的处理。进口货物在卸船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残损,应进行检验,并要查清残损的原因,如系原残,即发货人交货时或在启卸时就有残者,应及时同理货人员填制《货物残损单》,由理货人员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签证,它是表明货物残损情况的证明,以便于向责任方索赔。如系卸货过程中的工残,应向港方索取商务记录,作为向港方索赔的依据。验残时应注意查明下列情况:①货物内包装的残损或异状;②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及程度;③受损与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④断致残或短少的原因;⑤处理意见。
口岸有关单位应成立联合验残小组,负责处理重大残损的分析检验,解决作业现场发生的残损疑难问题,统一对残损的认识和处理。
进口货物在卸船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溢卸或短卸情况,待船舶卸货完毕,理清数字后,由理货组长汇总编制《货物溢短单》,并经船长或大副签认。船方已签《货物溢短单》的溢卸货物,由船方代理联系船公司处理。逾期不处理者,按《海关法》处理。船方签证后,在交付时发现溢出的货物,在船方要求复查时,由理货公司向船公司更正。船方签证后在交付时发现短少的货物,原则上不对外更正, 如确须更正时,需经理货公司确认并由理货公司向船方更正。
对于溢短卸货物可以参考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的《关于海运进口货物溢短卸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溢、短卸货物可以酌情补救的原则是:①凡是同船、同品种、同规格而不同提单的进口货物有溢短时,都可以相互抵补;②凡是同船、同品种而不同规格的货物,代办人应征得收货人同意后再进行抵补,但要在拨交证明上注明规格、数量,以利收货人与订货公司结算差价;③对于不能抵补溢短货物和纯溢卸货物,凡系外运租船承运的,可按有关订货公司提出的拨交对象, 由外运公司分支机构报关后,拨交收货人,并把结算凭证寄交有关订货公司;④凡经抵补尚有短少的,由外运分支机构根据理货签证和货物短少证明,向船方办理索赔手续。
成套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以及性能不同的化工原料、染料、化学试剂、西药等,进口公司已有通知说明国外发货人有多装或少装,并经港口理货核实的货物不能抵补。
4) 特殊货物的接交。
(1) 对于重大超限货物,应在货物到港前,提供尺码和重量、起吊点、图纸, 准备接货车辆和驳船。船卸货时,要准确掌握卸船时间,并与港方联系研究作业方式,提供有关资料,以免过驳产生额外费用。卸货后,及时将货物的尺码和重量、件数等有关资料提供给铁路公司或运输公司、港方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装车方案,做好装车前的备车、加固材料、各种手续等准备工作。装车后及时组织验收、提票,使货物安全发运。
(2) 对危险货物应填写《进口危险货物说明书》,在船舶靠泊前送港务监督,并在船舶靠泊时将其与《危险货物流向单》一起送到卸货公司所辖属的货商(运) 料和仓库,并了解港方的要求和准确的卸货时间,熟悉其性质、要求,并与港方研究作业方式后,通知货主按时提货。按港方规定在船舶卸货后 24 小时内将货物安全转运出港。提货时要与港方、货主做好交接手续。
5) 接交方式。从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交接来分,交货有两种方式:一是货主自提。即进口货物卸船报关后,经海关验放,并在提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货运代理人将该提货单交给货主,即为交货完毕,也有人称为象征性交货,或单证交货。二是实际性交货,即货运代理人除完成报关手续外,还负责向港口办理提货, 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货主指定地点,交给货主,这种交货方式也称为代运。
从货主或其代理人与港方的交接方式来分也有两种方式:一是船边提货。即货物卸船时,港口的作业方式是船—车直取或船—驳直取作业时,在船边进行交接。对危险货物或重大超限货物等特殊货物,一般较多采用这种方式,也常称为船前或船边交接。二是从仓库提货。即货物卸船时,其作业方式是船—库作业, 提货时,要从仓库提货,货主或其代理人与港方仓库进行交接。
从港口提货时,必须持经海关放行的提货单,货物在港区因堆存收取保管费,根据港口拥挤的程序往往采取不同的收费规则或费率。
对港口没有转运机构的进口商的进口到货,港口货运代理人接受其委托,代表收货人办理接交,并安排运力,将货物转运到收货人指定的地点,这就是进口运输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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