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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渊源

 

同国际贸易法一样,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渊源由以下方面组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在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判例也是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协定,双边或多边条约,其中,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最主要渊源之一。目前比较有影响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有《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修改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 年海牙协定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国际条约大都源自缔约各国的国内法和一些国际惯例,是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最高统一形式。在世界范围制定条约,既可消除国际惯例的不确定性,又可减小国内法的局限性,甚至相互间可能存在的抵触性。但是,国际条约的形式并非完美无缺,对未参加缔结或批准条约的国家来讲,条约是无法起到统一法律的作用的。事实上,对世界各国来说,有时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得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发挥作用。


2) 国际惯例。国际货物运输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运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在国际货物运输界得到普遍的承认与遵守,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拘束力。所以,国际惯例只是在被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吸收后才以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形式产生约束力。


国际货物运输惯例最初是国际货物运输法的主要渊源,如《海牙规则》就是在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即使是不成文的国际惯例,也并不影响它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法渊源的效力。但由于惯例本身具有一定的弱点,如存在与否不够明确、发展缓慢、缺乏法律约束力等,这一渊源的重要性正不断削弱。甚至现在,有些做法尚未完全形成惯例时,就已经产生了相应的国际公约。例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实行的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等经营人承担责任的方法就是如此。当这些责任制形式还没有被大多数国家认可时,《1980 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就已经确认了它们。


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成文的国际货物运输惯例主要有:《1973 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90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1991 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等。


3) 国内法。国内法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渊源有两种原因:一是一国原有的国内法在国际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中被其他国家或国际条约所吸收。如美国《1893 年哈特法》之成为《海牙规则》的基础。二是一国对现存国际条约的承认、加入和纳入国内法。如我国虽未加入《海牙规则》,但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提单条款上,我们采用了《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


4) 判例。判例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渊源,主要由于系出普通法系国家。由于英美是国际货物运输大国,所以它们的一些判例对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