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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基本险和附加险。

(1) 基本险。基本险为三种:

平安险:①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②负责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条款中列举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负责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条款中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等。

水渍险:它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所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

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它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意一种。

以上三种险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讫期限均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即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最长不得超过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在上述60 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即已终止。

对海运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下列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 附加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后,

根据该保险货物的情况和需要,尚可加保下列 11 种附加险:①偷窃、提货不着险;②淡水雨淋险;③短量险;④混杂、沾污险;⑤渗漏险;⑥碰损破碎险);⑦串味险;⑧受潮、受热险;⑨钩损险;⑩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必须注意,如已投保一切险,因其责任范围内已包括上述 11 种附加险在内, 无需再行加保。此外,还有一些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全部损失。如:①交货不到险;②进口关税险;③舱面险;④拒收险;⑤黄曲霉素险;⑥战争险;⑦罢工险;⑧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上述特别附加险,可根据不同需要而加保,即使已投保一切险者,也不例外。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并不包括上述各种特别附加险。如投保人已加保了战争险,另需加保罢工险者,可不另行加收费用。

2) 海运输战争险保险条款:

责任范围: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和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各种常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自被保货物装上保单所载明的起运港或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卸离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满 15 天止。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满 15 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 陆运险。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2) 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对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还可加保附加险。

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相同。

责任起讫:陆上运输保险责任,也是“仓至仓”。如未进仓,以到达最后卸载车站满 60 天为止。如加保了战争险,其责任起讫自货物装上火车时开始,至目的地卸离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 48 小时为止。如在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以火车到达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满 10 天为止。如货物在 10 天内重新装车续运,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 航空运输险。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2) 航空运输—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还可以加保附加险。

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件中的规定相同。

责任起讫:也是“仓至仓”。如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 30  天为止。如加保了战争险,其责任起讫自被保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目的地卸离飞机为止。如不卸离飞机,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 15 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运,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满 15  天为止。待装上续运的飞机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5) 邮包保险条款:

(1) 邮包险。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坠落或失踪,或由于失火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

(2) 邮包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责任外,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还可加保附加险。

除外责任:与前述海、陆、空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相同。

责任起讫:自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

至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满 15  天为止。如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亦即终止。如加保战争险,其责任起讫自被保邮包经邮局收讫后开始,直至该项邮包运达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6) 其他新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又推出易有关的

新险别:

(1)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在发达国家,该险别是为本国投资者在国外投资中因对方国家的政治、政策、法令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在我国,是为了配合外资引进政策的实施而于 1979 年开办的新险别。它主要是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内地进行投资提供保障的保险。

(2) 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保险。该险种是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中有关财产在运输、储存、生产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险别。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保险分三段保险:第一段是从国外把原料和设备运入我国加工场所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第二段是在国内加工期间的财产保险;第三段是把成品从加工场所运往国外收货人的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这三段可以由我国保险公司全部承保,也可以只承保一段或两段。三段全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称为“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

(3) 卖方利益险。该险别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以 CFR 或 FOB 贸易术语成交并使用托收方式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如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在买方不赎单付款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对卖方提供损失赔偿。保险公司通常按海运货物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保险费率按一切险费率的 l/4 再加上战争险的费率合并计收。

(4) 出口信用险。目前我国为了扩大出口,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采用商业信用收款占有一定的比重,例如在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D/A)、赊销(O/A) 等情况下,能否及时安全收汇,全凭外商的信用,因此风险较大。中保为了配合和支持出口企业,于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开办了出口信用险。出口企业投保此险后, 如遇上国外客户不赎单或无力赎单,或因政局变动而导致出口企业不能收汇时,中保将负责赔偿。投保金额一般以合同金额的 85%~90%为限,因出口商投保时进口商已预交了 10%~15%的定金。保险责任一般从货物装运开始到收回货款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