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tute Cargo Clauses,I.C.C.)沿用200 余年,在国际保险界处于垄断地位。但它不论在内容上或文字上都暴露出不少的缺点和问题,受到一些国家贸易、航运和保险界的批评和指责。在客观形势的促使下,英国的伦敦保险业协会和劳埃德保险业协会联合组成工作组,授权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属的“技术与条款委员会”(Technical and Clauses Committee)对原S.G.保险单和协会条款进行修改,制定了新的保险单和新的货物保险条款。修订工作于 1982 年 1 月 1 日完成,并于 1983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行。同时新的保险单格式代替原来的 S.G 保险单格式,也自同日起使用。新条款计有下列六种:协会货物险 A 条款、协会货物险 B 条款、协会货物险 C 条款、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前 5 个条款取代原协会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第 6 个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
新货物险条款虽不尽完美,但已有了一定的改进,至少在对被保险人选择投保险别时提供了方便,也有利于保险人处理索赔案件。新条款的特点是:
1) 结构明晰。新条款除恶意损害险外,其余 5 个条款均按其性质归纳为 8 章。它们是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和法律惯例。章内再细分为条,如保险期限章中又分为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和变更航程三条。章、条独立成文,结构明晰,使用方便。
2) 险别分明。原条款水渍险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差距很小,仅是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只有在船舶发生触礁、搁浅、沉没、火灾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方予负责,这就造成两种险别的责任混淆不清。新条款 B、C 则克服了这一缺点。在条款 B 中明确规定:凡条款中列举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任何程度的损失,和货物在装船时落海或跌落所造成的任何整件的损失均予负责; 但条款 C 则对上述两种情况均不予负责。两种险别界限分明,投保人选择险别和保险人处理索赔案件均较便利。新条款对 A、B、C 三种主要险别条款使用英文字母表示,不再使用原条款中曾使用的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的名称,可防止顾名思义造成误解。如投保人常会误解一切险对任何风险造成的损失均可负责; 误解水渍险对淡水雨淋造成水渍的损失也可负责;误解平安险对任何情况下所发生的单独海损都不负责赔偿。
3) 责任肯定。新条款分条列明一般除外责任,除 A 条款采用“概括风险法”外,其余险别条款均采用“列明风险法”,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逐条列出,出险时可逐项加以对照。凡符合承保风险的给予赔偿,否则就不负责。承保责任肯定、明确,防止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条款解释分歧而造成的纠纷。条款 A 虽未逐条列举所承保的风险,但它对“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责任也是肯定明确的。
4) 取消了免赔率,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区分。原水渍险条款规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害在一定百分比以内的,保险人可免予赔偿。新条款则取消了免赔率的规定。原条款对标的物损害程度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之分。如平安险对单纯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新条款取消了这种区分。出险时不论损失程度如何,只要是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就赔; 反之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就不赔,这就给处理索赔案件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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